【政策】静安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各托幼园所(含民办):
现将《2018年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各园所,请各园所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2018年静安区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静安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适龄儿童入园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积极应对本区入园高峰,合理配置与统筹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继续执行“相对就近、对口入园、户籍优先、统筹协调”的招生原则,个别地块因资源结构性紧缺需突破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通告》、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园工作的相关信息,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对象: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满3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集体活动且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预约日期与对象:5月8日本区部分户籍适龄儿童;5月9日居住在本区的部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详见表一、表三)
四、报名(登记)日期:5月12日
五、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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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录取办法
根据各级各类学前教育资源及人口的分布情况,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采取如下录取办法:
(一)市级示范园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继续采用电脑派位或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录取,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详见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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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幼儿园原则上采用“填报志愿、按类排序、统筹协调”或“相对就近、对口入园、统筹协调”等办法,根据适龄儿童家庭的综合情况,进行录取。(详见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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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级幼儿园原则上采用“对口入园、统筹协调”的录取办法。动迁地块采用“集中报名、统筹协调”的录取办法。(详见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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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其他办幼儿园要规范和完善各项招生与录取工作,采用自主招生的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施。(详见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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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于本区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优先满足本区户籍儿童入园的基础上,视空余学额情况,按照“积分高低、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积分制”入园办法,优先满足积分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园。(2018年静安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幼儿园积分登记表可登陆静安教育信息网www.ja.edu.sh.cn下载填表)(详见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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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港澳台、外籍的适龄儿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学前教育阶段入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确保招生入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56630990-2173;56630990-2175
幼儿园招生监督电话:56630990-1005
幼儿园招生工作咨询接待地点:和田路193号
(二)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以参加早教或早教指导作为适龄儿童入园的条件。适龄儿童入园前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三)时间安排
4月13日公示《2018年静安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实施意见》;户籍迁入截止统计日
4月30日前张贴《2018年静安区幼儿园招生通告》
5月8日部分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家长领取《报名预约单》
5月9日部分居住在本区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儿童家长领取《登记预约单》
5月12日公、民办幼儿园报名
5月15日-5月21日民办幼儿园发放新生入园通知书
6月11日公办幼儿园补报名(不含示范园)
6月19日—6月21日公办幼儿园发放新生入园通知书
6月29日前公办幼儿园发放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新生入园通知书
6月29日办理入园手续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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