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长宁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长宁区教育局关于 2018 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现就本区 2018 年学前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各托幼机构的招生应遵守“免试相对就近”的原则。
2.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能够接受 3 年学前教育。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前
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信息,加强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招生对象
2018 年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14 年 9 月 1 日~2015 年 8 月
31 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本区内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㈠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登记时,家长携带适龄儿童户口簿
(2018 年 4 月 15 日之前报进户口)、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本人、父母一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对应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详见附件 1:2018 年长宁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所有人有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对口入园;对不符合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2.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本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  区域统筹入园。

3.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区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出生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和本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㈡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招生工作小组将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
《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
房产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1.台胞随行子女
台胞随行子女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户籍誊本、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的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的信息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2.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
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 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的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出生证、《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3.香港、澳门、外籍人士子女
香港、澳门、外籍人士子女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身份证明(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子女需提供护照)、出生证明,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4.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但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但积分未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或《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
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的社保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的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出生证、《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长宁托幼管理中心指定的托幼园所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详见各托幼园所的招生通告)。
四、登记(采集)时间
长宁区各托幼机构报名登记或信息采集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2~13 日,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可根据儿童户籍等情况到对应的托幼机构或区指定采集点进行报名登记或信息采集。
五、工作要求
1.各托幼机构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
2.各托幼机构需建立 2018 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3.各托幼机构需建立 2018 年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中严禁对幼儿进行测试,严禁向家长收取赞助费,以维护教育
的良好信誉,促进社会安定。
4.规范管理,控制学额。各幼儿园须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及班额数,确需扩班或超班额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本辖区内幼儿登记数超过入园计划数的,区教育局应本着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
5.长宁实验幼儿园招收 2015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出生的托班幼儿。招生对象、要求等由长宁实验幼儿园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详见各民办园招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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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注
1.幼儿进行登记或信息采集时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统计截止日期 4 月 15 日。
3.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可到虹古路第三幼儿园特教班登记。
4.符合入园条件的儿童,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信息采集)或入园手续,由家长自行到户籍(或房产)对应幼儿园递交插班申请。幼儿园将在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安排插班(本区户籍儿童优先)。
5.区指定采集点:新渔东路 242 号,本市集体户口、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的家长可到上述地点进行信息采集。
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但积分未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到长宁托幼管理中心下属托幼园所的指定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详见各托幼园所的招生通告。
6.长宁区各托幼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2:2018 年长宁区托幼机构信息。

长宁教育网        网址:www.chneic.sh.cn
长宁区教育局        咨询电话:22050729
监督举报电话:22050723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长宁路 679 号
(周一至周四全天及周五上午)

幼教总支        咨询电话:62521150
长宁托幼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52412444

附件:1. 2018 年长宁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地段表
2. 2018 年长宁区托幼机构信息

长 宁 区 教 育 局
201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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